關于印發《東營區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東營區財政局
東營區科學技術局 文件
東營區知識產權局
東區財字[2007]96號
關于印發《東營區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區直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
為落實《東營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工作促進創新發展的意見》,用好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研究開發,提高我區區域自主創新能力,推動我區科技進步和經濟持續、協調、快速發展,區財政局、區科技局、區知識產權局共同制定了《東營區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東營市東營區財政局
東營市東營區科學技術局
東營市東營區知識產權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一日
東營市東營區財政局辦公室
2007年12月1日印發
東營區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東營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工作促進創新發展的意見》,用好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鼓勵發明創造,提高我區區域自主創新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專利申請和維護、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專利實施等方面。
第三條 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以國家、省、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政策為導向,實行誠實申請、科學評價、公開透明、公平競爭、擇優支持、?顚S玫霓k法。
第二章 資助范圍
第四條 專利的申請和維護
1、國內發明專利(申請);
2、國內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3、國內職務發明專利的維護;
4、向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申請的專利。
第五條 專利管理
1、專利知識宣傳與人才培養;
2、區級以上確定的專利推進工程;
3、知識產權對外交流與合作;
4、對經考核符合優秀專利項目、專利工作先進單位、先進個人予以適當獎勵。
第六條 專利保護
1、專利保護專項行動;
2、執法基礎條件建設。
第七條 專利實施
1、專利信息數據平臺建設;
2、專利預警機制的建立;
3、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園區;
4、重大專利項目實施試點。
第三章 申請資助的條件和資格
第八條 申請資助的條件
(一)申請專利申請和維護資助的條件
1、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濟南專利代辦處受理,并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的國內專利(申請);
2、向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申請專利,已經申請國家或地區受理并繳納相關費用的。
(二)申請專利實施項目資助的條件
1、在本區實施的發明專利項目或技術含量較高、市場前景較好的實用新型專利項目;
2、對本區科技發展有重大指導意義的專利戰略研究項目。
符合本區產業發展方向,獲各級專利獎勵的項目,以及專利試點(示范)企業、專利明星企業的項目,可優先獲得資助。獲得資助的企業要納入全區企業快報系統,每月向區財政局報送企業快報。
(三)專利管理、專利保護等申請資助,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申請資助的資格
(一)申請專利申請和維護資助的資格
1、資助申請人必須是本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自然人(含在本區申請專利的外來投資者)的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一件專利有多個申請人的應由第一申請人申請);
2、申請日為2007年1月1日之后,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受理)的國內發明專利,或經國外專利局授權(受理)的國外發明專利;
申請日為2007年1月1日之后,已授權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且具有較好的市場應用前景、符合本區產業政策的;
3、列入各級政府計劃的科技計劃項目申請專利的,可優先獲得資助。
(二)申請專利實施項目資助的資格
1、申請者是本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且具備實施專利技術的基本條件(主要包括:在本區有實施場地,有必要的設備,有一定的自有資金);
2、申請單位有專門的專利技術研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且科研技術人員占單位人數的30%以上。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審批
第十條 申請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個人,應填寫《東營區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并提交相應的附件。
(一)申請專利申請、維持費用資助的附件包括:
1、發明專利提交發明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和證書或實審后不授予專利權的通知書,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提交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和證書;
2、個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單位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材料的復印件;
3、其他相關材料。
(二)申請專利實施項目資助的附件包括:
1、發明專利證書或受理通知書、實用新型專利證書;
2、專利法律狀態認定書;
3、項目實施可行性論證報告;
4、申請資助單位具備實施條件的證明;
5、采用專利權轉讓或許可方式實施的,應提交合同副本復印件;
6、設立專利機構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辦理專利申請、維護費用資助的時間為每年的4月份和9月份;申請專利實施項目資助的時間為每年的4月份。
第十二條 專利申請、維持費用,由區科技局、區知識產權局、區財政局對有關材料審核后,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及時撥付資金。
第五章 專利實施項目評審
第十三條 區科技局、區知識產權局、區財政局根據初審項目特點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專利技術的可行性、先進性、成熟程度;
(二)專利技術實施后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三)申請單位的實施條件、人員素質、管理水平和資信情況;
(四)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
第十五條 對評審的項目,專家要出具書面評審意見,并交區科技局、區知識產權局、區財政局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對通過專家審查的項目,由區科技局、區知識產權局、區財政局進行綜合評議,確定資助項目。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區科技局、區知識產權局根據知識產權事業發展規劃提出年度資金資助申請,區財政局負責核批年度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預算及資助申請。
第十八條 區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嚴格按項目進行管理,建立預、決算制度。區財政局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分期進行撥付,同時預留部分資金,待項目驗收合格后,再予以撥付。
第十九條 區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各相關單位加強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確保?顚S,并接受財政監督。
第二十條 對拖延、截留或挪用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一經查出,將依照有關法規追究責任,并追回被截留或挪用的資金。
第二十一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材料,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者,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專利實施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由區知識產權局與承擔單位簽訂,同時報區財政局。承擔單位每半年及項目完成時,要向區科技局、區知識產權局、區財政局報送專利實施項目執行及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由區科技局、區知識產權局、區財政局組織專家根據項目合同進行驗收,依據專家評議結果,下達驗收結論。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區科技局、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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